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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发酵酒精和白酒等2项污染物排放标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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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项标准修改单,明确酒类制造企业可与下游污水处理厂协商约定间接排放浓度限值的规定。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项标准修改单的主要内容

一是允许酒类制造企业与下游污水处理厂通过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合同,共同约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并作为环境监督执法的依据。

二是执行约定浓度限值的企业,要将相关污染物指标的自行监测数据及时共享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下游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另外,2项标准修改单扩大了标准适用范围,增加了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设置、信息公开等要求,有利于执法监管和公众监督。

中酒协参与*策修订工作

年1月,《酒类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初稿撰写工作正式启动,该标准将整合原有标准《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和《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并将*酒、葡萄酒、露酒纳入其中,进一步完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加强酒类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标准制定期间,中国酒业协会先后多次开展行业调研和重点企业碰头会议,向相关部门反映行业现状和诉求,提出建议。其中包括放宽水污染物间接排放相关*策以及完善排放指标在线监测管理等。

酒类制造企业废水排放存在的实际问题

目前,我国多数酒类制造企业的生产废水经预处理后,排入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酒类企业废水属于有机废水,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高,按照现行排放标准规定,酒类制造企业需采取措施将废水中化学需氧量大幅削减至数百毫克/升(发酵酒精和白酒企业为mg/L、啤酒企业为mg/L)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投资和运行成本都比较高。与此同时,一些污水处理厂为了提高氮磷脱除效率,实现达标排放,需要补充碳源。酒类企业废水中易降解有机物含量高,可为污水处理厂稳定补充优质碳源,协同推进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啤酒、发酵酒精和白酒等2项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已基本采纳酿酒行业提出的建议和诉求。一方面,酒类制造企业执行约定的浓度限值,有利于降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成本;另一方面,污水处理厂可以提高氮磷去除效率,稳定发挥减排效益。而之前制定的《酒类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将暂不发布。

2项标准修改单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问中表示:“由于2项标准修改单只调整了管理*策,不涉及技术门槛和经济成本问题,因此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尽快实施2项标准修改单,有利于及早释放*策红利,降低酒类制造企业和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成本,提高污水处理厂氮磷脱除效率,促进经济与环境双赢”。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关于发布〈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8项标准(含标准修改单)的公告》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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