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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案例丨ldquo泰山原浆7天r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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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山啤酒有限公司、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燕京仁和商贸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文书摘要一审案号()京民初号二审案号()京73民终号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二审合议庭

审判长刘义*

审判员范米多

审判员李想

法官助理麦芽书记员范飞华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泰山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东部新区汉明堂路

法定代表人:陈成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学丽,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佳,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双河路9号

法定代表人:赵晓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新兵,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燕京仁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人和镇双河路9号13-2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培,总经理

一审裁判结果

一、燕京啤酒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被诉侵权啤酒商品;

二、燕京仁和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涉案被诉侵权啤酒商品;

三、燕京啤酒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泰山啤酒公司经济损失元;

四、燕京啤酒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泰山啤酒公司合理支出元;

五、驳回泰山啤酒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京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京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三、四、五项;

三、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山东泰山啤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万元及合理费用元,共计2元;

四、驳回山东泰山啤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时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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