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县一家企业未经审批擅自填海7亩多 被罚234万
前不久,连江县一家公司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的情况下,未经审批,擅自占用连江县岸段海域填海,被福州市海监支队执法人员发现并查处。 近日,福州市海监支队执法人员在连江县的岸段进行岸线巡查时,发现当地一家公司未经审批,擅自占用附近海域填海。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未能提供海域使用权证书,认为其擅自填海属于未批先建的行为,于是建议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对此事进行立案查处。 市海监支队的建议得到批准后,执法人员立即深入现场进行检查,制作笔录,对该公司发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委托测量单位对该公司非法占用海域的实际面积进行测量。经测定,该公司非法占用海域填海面积达7.7897亩,港池面积达2.0802亩,违反了《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规定。 相关部门认为,该案填海面积大,涉案金额高,属于重大海洋违法案件。最终,经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和《财*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234万多元罚款的行*处罚。 案例点睛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相关负责人向介绍,本案涉及到《海域使用管理法》的相关法规。《海域使用管理法》的制定,是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一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都适用本法。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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