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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郭立天
偶遇是个美好的词语。
文学家笔下的偶遇,书写一段美丽的爱情;历史学家笔下的偶遇,成就的是历史人物的丰功伟绩.而在我们法律人看来,一个偶遇改变的是规则。让我们看一下,若已经领取生育津贴的女职工,在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时,其中发放的生育津贴是否应当作为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工资的计算基数范围的案例。
王某某(女)系青岛某公司的职工,公司为其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费。王某某于年5月10日生育子女,后领取生育津贴.33元。年12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公司在向王某某计发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时双方产生争议。职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应当将其领取的.33元的生育津贴计算在内;公司认为不应将生育津贴计算在内,应当按照王某某本人实际工资计算。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在用人单位为职工已经缴纳生育保险的情况下,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时应当将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剔除,按照职工本人工资计算。
劳动仲裁部门在计算王某某经济补偿时将其领取的生育津贴剔除,按照职工本人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了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经济补偿是按照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的。如果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内,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公司并未向该职工发放工资,经济补偿如何计算?是否将生育津贴计算在前十二个月工资范围内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之规定,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属于生育保险待遇,与职工劳动所得的工资报酬不同。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之规定,如果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是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并非根据该职工本人的缴费工资计算;如果未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需要按照女职工产假前本人工资支付生育津贴。由此可知,国家根据是否缴纳生育保险这两种情况作出了不同安排,如果经济补偿的计算与生育津贴偶遇后,也应根据这两种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综上,生育津贴是否作为计发经济补偿基数问题,如果女职工享受了社保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因为生育津贴属于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待遇,不属于劳动报酬,所以生育津贴不应作为计发经济补偿的工资基数。如果女职工未能享受社保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按照该职工产假前的本人工资支付了生育津贴,则用人单位支付的生育津贴系根据职工本人工资发放的,该部分费用应当作为计发经济补偿的工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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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郭立天,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劳动法律事业部主任。
现任北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全国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协劳动关系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协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多次荣获“青岛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青岛市司法行*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专业领域:公司合规法律事务、劳动法律事务、民商事争议解决。业务领域:企业劳动人事规章制度合规性审查、企业法律风险控制、组织运行合规管理、股权结构、合同审查、竞业限制规制等纠纷争议的诉讼及非诉讼事务处理。曾担任或正在担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理工大学建设工程监理咨询公司、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玛莎礼服有限公司、亿隆自动化不锈钢技术(青岛)有限公司、青岛邦特纤维有限公司、青岛邦特生态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淮安市东方染色有限公司等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系青岛市青春创业法律服务行动律师,青岛理工大学建筑科技众创园创业导师。作为项目负责人办理了潍坊某大型国企劳动人事合规管理项目、青岛某食品有限公司(外资)裁员项目、青岛某实业有限公司员工安置项目、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人员优化项目以及青岛又又玩具有限公司、青岛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执转破案件等多起案件。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