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明确鲜啤酒产业*策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号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明确鲜啤酒产业*策有关问题的请示》(渝食药监文〔〕21号)收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现函复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鲜啤酒产业*策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产〔〕号)明确:鲜啤酒生产多使用桶、罐等包装物,且符合啤酒产品的消费需求,不适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年本)》中“生产能力小于瓶/时的啤酒罐装生产线”(属限制类)和“生产能力瓶/时以下的玻璃瓶啤酒罐装生产线”(属淘汰类)的规定。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鲜啤酒产业*策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年6月5日
知食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