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2日讯近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了行*处罚决定书(聊环罚〔〕号),年1月17日,华润雪花啤酒(聊城)有限公司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mg/L,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浓度以及《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1中化学需氧量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不高于mg/L的要求,超标0.倍。年1月18日聊城市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出具了《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认定报告》。
华润雪花啤酒(聊城)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应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追究华润雪花啤酒(聊城)有限公司的行*法律责任。
结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42号)和《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行*处罚裁量基准》(年版)通用处罚裁量之规定,应对华润雪花啤酒(聊城)有限公司处罚款叁拾(30)万元整。
鉴于华润雪花啤酒(聊城)有限公司主动进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符合《山东省生态环境行*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经集体审议,决定对华润雪花啤酒(聊城)有限公司的行*处罚减少20%。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华润雪花啤酒(聊城)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处罚:罚款贰拾肆万元整。(¥.00)。
华润雪花啤酒(聊城)有限公司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为华润雪花啤酒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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