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常说的“朋友之妻不可欺,朋友之夫不可抚”,里面的“欺”字并不是欺负和欺辱的意思,而是接近的意思。在日常生活中,如果与朋友的妻子过分接近,不仅会影响朋友之间的友谊,还容易酿成误会和闹剧。
可在贵州却有一名男子,不仅想要过分接近朋友的妻子,甚至还对朋友的妻子产生了非分之想。为了侵犯朋友妻子,他特意将朋友灌醉,趁朋友上厕所时,侵犯其怀孕妻子,最终酿成一桩悲剧。
年1月19日,贵州安龙县龙山镇警方接到报案,一男子打电话报警称,自己的妻子被朋友刘海龙(化名)侵犯。警方接到报案后立刻介入调查,将受害人潘小芸(化名)带回派出所检查。经检查,潘小芸已怀孕,且存在被侵犯的痕迹。
人证物证确凿,民警立即对刘海龙实施抓捕。就在警方准备出动时,刘海龙却主动来到派出所投案,原来他得知了好友高翔(化名)报警的消息,自知难逃法网的他最终决定投案自首。从刘海龙的口中,警方终于得知了事情的大致经过。
高翔和刘海龙是好友,只不过刘海龙早就对高翔的妻子潘小芸产生了想法。为了能够发泄自己的欲望,刘海龙在1月19日这天约高翔和潘小芸到家里吃饭。当天早上11点,高翔带着妻子潘小芸和妹妹高雅找到刘海龙,一行人在刘海龙家中吃了午饭。
吃饭时,刘海龙拿出一瓶白酒和几瓶啤酒,想劝说高翔等人喝酒。可高翔却以妻子怀孕为由,不让潘小芸喝酒,随后高翔和妹妹高雅陪刘海龙一起喝酒。酒足饭饱后,高雅准备回家休息,高翔想上厕所,便让妻子躺在刘海龙卧室的床上休息。
刘海龙为了支开高翔,告知他自己家里并没有厕所,想要解手只能去附近的一个公用厕所。等高翔离开后,刘海龙立刻来到卧室,对躺在床上休息的潘小芸实施了侵犯。期间潘小芸苦苦哀求对方:我怀孕了,求求你放过我。
可是被欲望冲昏了头脑的刘海龙,根本就管不了这些,他只知道在潘小芸的身体上发泄自己的生理需求。高翔去公共厕所解手,一来一回花了十多分钟,等他回来时刘海龙早就完事并逃离了现场。
潘小芸看到丈夫,哭哭啼啼地说出了自己被刘海龙侵犯的事实。高翔一听老婆被自己的好朋友侵犯了,顿时火冒三丈,醉酒也消失了不少。他立刻拨通了刘海龙的电话,想要质问朋友为什么这么做?
刘海龙做贼心虚根本就不敢接电话,不仅如此他还把高翔拉黑。见刘海龙不接电话,高翔只能拨打“”报警,将事情的大致经过告诉警方,医院检查身体。
经检查发现,潘小芸的确被人侵犯,体内还残留男性的体液。通过警方DNA信息比对可知,该体液的DNA信息与刘海龙的DNA信息完全吻合。至此警方确定,刘海龙就是犯罪嫌疑人。
报警后,高翔通过其他朋友转告刘海龙,声称自己已经联系了警方,并决定对刘海龙实施抓捕。逃亡在外的刘海龙早就草木皆兵,得知这件事的他在经过思想挣扎后,最终决定投案自首。
到案后,刘海龙交代了所有罪行,并表示自己认罪认罚。那么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刘海龙将面临怎样的处罚?他是否能够争取到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
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中规定,QJ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侵犯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有情节恶劣,构成一定严重情节,或造成受害人重伤死亡的犯罪分子,才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很显然刘海龙并不构成严重情节,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他将面临三到十年的有期徒刑。不过考虑到刘海龙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法院可以酌情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因为同样在刑法中规定,对于自首的犯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刘海龙构成QJ罪,不属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但依旧能够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
综上所述,当地法院下达一审判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刘海龙有期徒刑4年零六个月。除此之外作为受害人,潘小芸还有权向刘海龙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刘海龙赔偿精神损失费和其他费用。
刘海龙作为一个典型的好色之徒,为了满足内心的欲望,连道德和法律都可以置之不理。即使知道潘小芸已经怀孕,任然对其实施侵犯。或许对于这种人,只有坐牢才能让他深刻反省自己的过错。
俗话说“朋友妻不可欺”,对待朋友的妻子不仅要保持距离,还要待之以礼。正所谓“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动”,任何与朋友妻子过分亲近的行为,都不符合礼仪,也容易引发悲剧。至于那些对朋友妻子起邪念的人,最终必然会受到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