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从扁案看服从的陷阱
下级服从上级,理所当然,但法律可不这么认为,服从了不该服从的命令,有可能变成“共犯”。扁珍弊案中就有显明教训。如陈镇慧,她只是会计,在特侦组起诉的被告中职务最低,她长期来为扁家管钱,老老实实只拿薪水,甚至连离开扁办的资遣费还不到十万元。但特侦组却以四项罪嫌将她起诉,因为扁珍贪赃结构中,有她的角色。从她向法院四罪皆认分析,当初她不是不知道扁珍搞钱显为不法,她向检察官和法官都这么说:“我只是服从长官的命令。”她以为,自己只是奉命行事,贪钱的是别人,我何罪之有?这状况也出现在叶盛茂身上,他被扁拔擢为“调查局长”,扁是长官,长官的指示当然要服从,以为出了事,有长官承担。他为了表示对长官绝对服从,延伸出“保护长官”,将艾格蒙的公文压下,并交给扁,俾向扁展现他的“服从性”。多数长官都喜欢用服从性强的部属,但如果长官做的是违法的事,凡事服从的部属就可能成为帮凶,更不堪的是,长官还会设下陷阱,让部属去承担违法执行部分,一旦东窗事发,自己好脱罪。然而,法律不能抵触“宪法”,命令不能抵触法律,而必要时,公务员可以对长官行使抵抗权。“服从至上”的人,若屈从长官违法指令,就涉入不法。下级为保住工作,向上级说“不”,的确需要勇气。不过,公务员总得具备法律知识,如发觉自己在服从一个违法的命令,保住饭碗和沦为阶下囚之间,就必须做出选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