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hjnbcbe - 2024/6/14 18:25:00
近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高楼抛酒瓶案”作出判决:被告人赵某某啤酒瓶、花生油桶等物品从10楼窗户扔下,将三把刀扔向楼下,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某通过房屋中介签订合同,租住位于济南市槐荫区腊山苑小区10楼一处住房,房内有前租客徐振迪遗留的花生油桶、洗发水瓶和料酒桶等物品及房主张征峰遗留的4个趵突泉牌空啤酒瓶。赵某某因不愿意下楼倒垃圾,先后伺机将酒瓶、塑料桶等物品从房间窗户抛出:年7月17日、18日,先后将1个空啤酒瓶从南侧卧室窗户抛出,坠落到小区休闲小广场,坠落在距两名业主数米处;将2个啤酒瓶从房内北侧窗户连续抛出,坠落到小区人行道上;将花生油桶、洗发水瓶、料酒桶各1个从南侧卧室窗户先后抛出,落至小区休闲小广场。未损伤人员及财物。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实施以放火、决水、投毒、投放危险物质以外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现在,本判决已生效。相关法律规定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的;(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晁明春通讯员张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