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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孙斌
案例简介
案例一:年8月1日,李某入职某饮水机公司,从事售后服务工作,月工资元,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李某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至年8月31日。年9月11日,李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该饮水机公司支付年9月1日至年7月31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元(元×11个月)。仲裁庭审中,该饮水机公司提出仲裁时效抗辩。
案例二:任某于年3月5日入职某软件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月工资元,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任某在该软件公司工作至年10月4日,并于该日辞职。年9月30日向某区劳动保障监察局投诉该软件公司,要求其支付工作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年10月9日,任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该软件公司支付年4月5日至年10月4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0元。仲裁庭审中,该软件公司提出仲裁时效抗辩。
法律分析
案例一和案例二均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之规定,上述某饮水机公司和某软件公司均应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但在仲裁庭审过程中,某饮水机公司和某软件公司均对劳动者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其抗辩主张能否成立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工资”中加付的一倍工资具有惩罚性赔偿金性质,不属于劳动报酬,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可视为同一合同项下约定的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定期给付之债,应作为整体之债对待,仲裁时效应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订劳动合同之日或者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
具体到案例一,李某于年8月1入职某饮水机公司,其二倍工资差额可自年9月1日起主张至年7月30日。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即年7月31日应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自该日起算一年仲裁时效。因此,李某请求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期间于年7月30日届满,李某于年9月11日申请仲裁主张二倍工资差额,已经超出仲裁时效期间,且李某并未举证证明存在时效中断、中止的事由,该饮水机公司所提时效抗辩成立。
具体到案例二,任某于年3月5日入职某软件公司,工作至年10月4日,双方的劳动关系于该日终止。因任某工作不满一年,其关于二倍工资差额请求的仲裁时效期间应自年10月5日起算,至年10月4日届满。但在仲裁时效届满前,任某曾于年9月30日就二倍工资事宜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该软件公司请求权利救济,致使仲裁时效中断,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故,任某于年10月8日申请仲裁,并未超出仲裁时效期间,该软件公司所提时效抗辩不成立。
裁决结果
案例一:驳回李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二:某软件公司支付任某年4月5日至年10月4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元。
律师建议
作为劳动者,应